Article 21

In force

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除履行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显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超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避难层,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的位置。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