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外,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在下列地点停放、放置或者充电:

(一)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轿厢;

(二)用于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放、放置、充电的其他地点。

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或者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就近规划建设公共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