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9

In force

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由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有权申请复核的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他有关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复核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不予受理:

(一)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二)已经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