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6
In force消防救援机构接到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按照职权范围受理、登记,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