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就下列消防安全事项向社会作出承诺,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开: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经营场所内的装修装饰材料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四)发生火灾时有专门工作人员组织、引导人员疏散。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