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当场予以许可,并自许可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