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29,751 部 · 29,717 部有全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个人信息» 命中 1,364 部
党内法规里还有 5 部提到«个人信息»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里还有 41 篇提到«个人信息»去看 →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8月5日54 条
- 地方法规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1月29日9 条
- 第八条民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殡葬从业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中介组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逝者及其遗属个人信息、人口死亡信息牟利的行为。
- 地方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1月23日60 条
- 第三十八条戒毒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吸毒检测和其他相关医学检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应当将戒毒人员个人信息自登记之日起七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修改、废止的决定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11月26日无条文结构
- (三)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规性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9月29日无条文结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的义务。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4月26日71 条
- 地方法规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2月18日56 条
- 第五十一条信用服务机构对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 地方法规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10月14日26 条
- 第十二条网格员以及其他参与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 法规性决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1月29日无条文结构
- 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防止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依法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存储在境…
- 修改、废止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9月13日无条文结构
-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 第一款第二项分为两项,修改为:“(二)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三)对外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 地方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3月26日18 条
-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自然资源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保密。
-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7月30日35 条
- 地方法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1月29日45 条
- 第三条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以及相关活动坚持以人为本、健康第一、系统推进、科学规范的原则,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 地方法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6年11月30日47 条
-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性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对所获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12月27日83 条
- 地方法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9年8月6日47 条
-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性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对所获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 修改、废止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0月23日无条文结构
- 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 二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 三十二、将第十七条中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修改为“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将第三十条中的“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第四十条中的“被审计对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