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第四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记录、采集、归集、披露、使用信用主体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或者依约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传播、使用、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