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妇女因遭受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经常性侮辱、恐吓、冻饿、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妇女因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遭受纠缠、骚扰、泄漏和传播隐私、个人信息等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