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妇女因遭受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经常性侮辱、恐吓、冻饿、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妇女因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遭受纠缠、骚扰、泄漏和传播隐私、个人信息等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