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一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监督检查活动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在监督管理、风险处置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