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投诉和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投诉或者举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实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