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发现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性骚扰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性骚扰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受害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受害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