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互联网平台经济等数字经济新业态和新模式,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和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健全平台管理规则和制度,依法依约履行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网络安全保障、数据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