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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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600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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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2年11月29日58 条
- 第二十三条(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
- 济南市工会条例有效地方法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5年11月25日46 条
- 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6年12月2日52 条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9年7月25日52 条
-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10月15日42 条
-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其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其任期期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所在单位不得变更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7月16日49 条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2年3月31日48 条
- 第四十七条(三)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解除或者终止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 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已废止地方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12月1日41 条
- 地方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6年11月24日58 条
- 地方法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3月20日26 条
- 第八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 地方法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2年7月29日33 条
-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被录用、聘用的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 地方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3年11月29日44 条
- 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2年7月26日57 条
- 地方法规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3年5月30日46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