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第四节 特殊情况工资支付第二十三条有效劳动者被依法拘留、逮捕或者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工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