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五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