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人遗址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6年8月10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9月1日
- 条文数
- 2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6年6月23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元谋人遗址,是指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元谋猿人遗址。
州、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元谋人遗址保护和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州、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元谋人遗址保护有关工作。
元谋人遗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元谋人遗址保护工作。
鼓励元谋人遗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将元谋人遗址保护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元谋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物行政等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引导历史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规划,建立历史风貌分类管控机制。
经依法批准的元谋人遗址保护规划和考古遗址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一)参与编制、实施遗址保护和考古工作规划;
(二)负责遗址日常保护和安全管理,开展监测、巡查、应急演练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组织遗址相关文物及资料的征集、整理、收藏和陈列展示;
(四)建立元谋人遗址信息数据库,开展学术研究和科普宣传教育;
(五)加强与遗址相关的名称、标识和出土文物形象等文化品牌的建设和传播,做好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使用、授权、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六)协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工作;
(七)负责考古遗址公园的运营管理。
考古遗址公园运营等服务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元谋人遗址文物保护和考古遗址公园运营保障。
用于遗址保护管理的各类资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一)遗址历史风貌和考古遗址公园规划范围内的自然环境;
(二)遗址内出土和埋藏的古生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地质沉积和古环境信息载体;
(三)烧骨、烧土和炭屑等古人类用火活动遗物、遗迹;
(四)石器、陶器和骨角器等与古人类活动相关的物质遗存;
(五)具有保护价值的考古探沟、探方和剖面等。
元谋人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并公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
(一)刻划、涂污文物本体,破坏、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界桩和遗址保护、展示等设施;
(二)破坏考古探沟、探方、剖面、古人类活动遗存和古生物化石;
(三)放牧、焚烧等改变遗址自然风貌的行为;
(四)取土、采矿、垦荒和倾倒废弃物等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
在元谋人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外,考古遗址公园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等活动的,应当符合考古遗址公园总体规划要求。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元谋人遗址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不得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元谋人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元谋人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协调机制,利用考古遗址公园的开放运行,促进当地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元谋人遗址保护和区域发展,促进群众就业。
鼓励利用元谋人遗址资源开展教学、研学和科普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挥元谋人遗址资源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