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楚雄州人民政府、元谋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元谋人遗址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州、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元谋人遗址保护和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州、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元谋人遗址保护有关工作。
元谋人遗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元谋人遗址保护工作。
鼓励元谋人遗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将元谋人遗址保护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