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元谋人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实施遗址保护和考古工作规划;
(二)负责遗址日常保护和安全管理,开展监测、巡查、应急演练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组织遗址相关文物及资料的征集、整理、收藏和陈列展示;
(四)建立元谋人遗址信息数据库,开展学术研究和科普宣传教育;
(五)加强与遗址相关的名称、标识和出土文物形象等文化品牌的建设和传播,做好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使用、授权、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六)协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工作;
(七)负责考古遗址公园的运营管理。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