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元谋人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文物本体,破坏、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界桩和遗址保护、展示等设施;

(二)破坏考古探沟、探方、剖面、古人类活动遗存和古生物化石;

(三)放牧、焚烧等改变遗址自然风貌的行为;

(四)取土、采矿、垦荒和倾倒废弃物等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