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人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元谋人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刻划、涂污文物本体,破坏、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界桩和遗址保护、展示等设施;(二)破坏考古探沟、探方、剖面、古人类活动遗存和古生物化石;(三)放牧、焚烧等改变遗址自然风貌的行为;(四)取土、采矿、垦荒和倾倒废弃物等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