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人遗址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元谋人遗址保护对象包括:(一)遗址历史风貌和考古遗址公园规划范围内的自然环境;(二)遗址内出土和埋藏的古生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地质沉积和古环境信息载体;(三)烧骨、烧土和炭屑等古人类用火活动遗物、遗迹;(四)石器、陶器和骨角器等与古人类活动相关的物质遗存;(五)具有保护价值的考古探沟、探方和剖面等。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