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元谋人遗址保护对象包括:

(一)遗址历史风貌和考古遗址公园规划范围内的自然环境;

(二)遗址内出土和埋藏的古生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地质沉积和古环境信息载体;

(三)烧骨、烧土和炭屑等古人类用火活动遗物、遗迹;

(四)石器、陶器和骨角器等与古人类活动相关的物质遗存;

(五)具有保护价值的考古探沟、探方和剖面等。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