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元谋人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元谋人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考古遗址公园运营等服务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元谋人遗址文物保护和考古遗址公园运营保障。

用于遗址保护管理的各类资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