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人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元谋人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等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州、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元谋人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文物保护的投诉、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元谋人遗址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不得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