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遵循科学、适度、可持续的原则,活化利用元谋人遗址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休闲旅游等产业,开展文化交流、文艺创作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活动。

元谋人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元谋人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协调机制,利用考古遗址公园的开放运行,促进当地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元谋人遗址保护和区域发展,促进群众就业。

鼓励利用元谋人遗址资源开展教学、研学和科普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挥元谋人遗址资源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