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元谋人遗址保护规划和考古遗址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元谋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和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统筹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明确区域整体保护和活化利用的空间管控要求。
元谋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物行政等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引导历史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规划,建立历史风貌分类管控机制。
经依法批准的元谋人遗址保护规划和考古遗址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