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胡杨林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6年4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5月1日
- 条文数
- 1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6年1月30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保护胡杨林的实际需要,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在胡杨林周边划定一定区域作为胡杨林保护区,并予以公布。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胡杨林管护站点、森林防火、病虫鼠害防治、防护围栏等保护管理设施建设,促进保护工作信息化、智能化、高效化。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胡杨林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对胡杨林生长环境的研究、监测和评估,对影响胡杨林健康生长的有害生物进行调查和防治;
(三)对属于古树名木的胡杨林木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设立管护站点,配备专职巡护人员,对胡杨林进行有效管护;
(五)建立健全胡杨林防火制度,配备防火设施,设置防火标志,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实施胡杨林木抚育、植被恢复以及其他有益伴生植物的保护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水行政、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胡杨林保护和管理有关工作。
(一)破坏胡杨树根、树桩以及捡拾胡杨树枝干;
(二)对胡杨树剥皮、刻划、涂污、敲钉、折枝,或攀爬胡杨树,或在树上悬挂、缠绕其他物品;
(三)非法砍伐、买卖、运输胡杨林木;
(四)吸烟、使用明火;
(五)狩猎、放牧、采药、开垦、挖沙、采挖野生植物、抽取地下水;
(六)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七)引入有害物种或者动植物病原体;
(八)敷设电缆、架设塔架或者修建与胡杨林保护无关的建筑和道路,依法修建适量游览栈道和休憩廊道等游览设施除外;
(九)乱扔垃圾、毁坏设施、擅离游览线路;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毁林以及破坏胡杨林生长环境的行为。
(一)设置环境保护、安全等设施和警示标志,并经常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二)设置游览线路,引导游客沿线路参观旅游;
(三)旅游服务区的用水应当在林区外的指定地点取水;
(四)修建环保公厕、设置垃圾箱,及时清理和转运垃圾,并在远离林区的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引导游客维护林区内的环境卫生;
(六)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落实森林防火管控措施,加强火源管控检查;
(七)除旅游观光车外,其他未经批准的车辆不得进入林区;(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在外围保护地带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胡杨林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确需施工无法避让的,应当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有关部门在办理项目选址、施工手续时,应当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
支持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胡杨林保护工作。
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视频短片、公益广告等富有吸引力的形式,宣传胡杨林保护工作和有关科学保护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