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胡杨林保护区外围五公里以内的区域为外围保护地带。

在外围保护地带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胡杨林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确需施工无法避让的,应当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有关部门在办理项目选址、施工手续时,应当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