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胡杨林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胡杨林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胡杨林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