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胡杨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胡杨林保护宣传工作,组织开展胡杨林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胡杨林保护意识。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视频短片、公益广告等富有吸引力的形式,宣传胡杨林保护工作和有关科学保护知识。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