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禁止对胡杨林木或者在胡杨林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破坏胡杨树根、树桩以及捡拾胡杨树枝干;
(二)对胡杨树剥皮、刻划、涂污、敲钉、折枝,或攀爬胡杨树,或在树上悬挂、缠绕其他物品;
(三)非法砍伐、买卖、运输胡杨林木;
(四)吸烟、使用明火;
(五)狩猎、放牧、采药、开垦、挖沙、采挖野生植物、抽取地下水;
(六)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七)引入有害物种或者动植物病原体;
(八)敷设电缆、架设塔架或者修建与胡杨林保护无关的建筑和道路,依法修建适量游览栈道和休憩廊道等游览设施除外;
(九)乱扔垃圾、毁坏设施、擅离游览线路;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毁林以及破坏胡杨林生长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