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负有胡杨林保护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胡杨林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