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促进英德红茶产业发展条例
- 制定机关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2月12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2月1日
- 条文数
- 4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8月27日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4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辖区内英德红茶产业发展和品牌保护等工作,制定英德红茶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资源禀赋、生态条件和产业基础,优化英德红茶生产布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英德红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英德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英德红茶产业发展的服务、指导与监督工作,引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与英德红茶产业发展相关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英德红茶产品质量管理、品牌保护、市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商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公安、教育、供销合作等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英德红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英德红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组织开展茶行业人才与技术培训,开展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区域公用品牌的宣传、推广与应用等工作,推动英德红茶产业发展。
鼓励英德红茶行业社会组织、企业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章种植与加工
支持茶园提质改造,推进标准化、数字化、智慧化茶园建设,鼓励建设出口茶叶原料种植基地。
鼓励和支持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使用先进适用的茶叶机械,推广茶园机采、机剪、机耕、水肥一体化等技术,逐步提高茶园管理的机械化、智能化水平。
支持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按照绿色、有机要求和生态茶园建设相关规定建设管理茶园。
第三章品牌建设与营销推广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英德红茶品牌运行管理制度,完善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推广、保护、利用机制。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英德红茶地方标准制定包括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的外在形态、内在品质、包装标识等内容的管理规范,并加快推广应用。
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持有者应当执行相关管理规范,提升产品外在形态、内在品质、包装标识的统一性,定期评估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者的品牌使用情况,并对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者进行动态调整。
鼓励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依法申请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依托区域公用品牌培育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规范使用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包装销售的,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的,应当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明示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禁止转让、赠与、出借或者借用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禁止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或者为伪造、擅自制造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提供帮助。
(一)擅自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二)不符合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
(三)在非英德红茶产品上使用与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似的标志,致使公众将该产品误认为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
(四)通过使用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描述,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
(五)销售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产品;
(六)其他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保护规定的行为。
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不得在保护公告的产地范围外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在保护公告的英德红茶产品品种以外的产品品种上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对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应当接受注册人的检验监督,保证英德红茶的特定品质。
支持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等途径依法依规推广销售英德红茶,发展跨境电商,培育网络营销等销售形式。
支持英德红茶行业社会组织、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到产地以外建立英德红茶推广中心和销售网点。
支持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符合国际市场标准的茶叶产品,充分利用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互认互保机制,开拓国际市场,扩大英德红茶出口,提升国际影响力。
第四章产业扶持与创新发展
鼓励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依法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转型发展。
鼓励保险机构做好茶产业灾害保险服务,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参加茶产业灾害保险。
在茶园内建设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茶叶种植的生产设施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条件的,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办理。
鼓励开发窨制茶、紧压茶、调配茶等再加工英德红茶茶产品,应用现代生物技术开发包含茶叶有效成分的食品、药品、化妆品等英德红茶茶叶衍生品,延伸英德红茶产业链,提高茶叶产品的附加值。
支持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竞赛等活动。
英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英德红茶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开展茶树种植、茶叶采摘与加工等环节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
鼓励培育壮大英德红茶产业龙头企业,支持茶产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重组以及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中小茶企业,联合农户、专业合作社等,成立茶产业联合体。
推进产业整合集聚,完善产业链,建设与发展英德红茶现代农业产业园。强化产业基础,优化茶园布局,推动加工升级,培育结构合理、链条完整、竞争力强的英德红茶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在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的基础上促进数智化、绿色化协同发展。
鼓励英德红茶产业相关的专业合作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采取订单生产、股权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第五章资源保护与文化传承
英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英德茶树优良品种的选育、引进、示范、推广、监督工作。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对纳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古茶树开展调查,登记建档,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依法建立英德茶树种质资源繁育基地,开展种质资源科学研究。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英德红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记录、建档、推荐、认定等工作。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英德红茶传统制作技艺以及其传承人给予保护,对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支持。
鼓励英德红茶制茶工匠、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工作室、茶叶传习(培训)中心等,开展授徒、教学、传播、交流等人才培养和文化传承活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报与英德红茶有关的文化遗产,创作突出地方特色和英德红茶文化品位的茶诗、茶歌、影视剧、短视频等茶文化作品,开展茶文化交流,发展英德红茶文化创意产业。
支持企业挖掘英德红茶传统文化内涵,鼓励英德红茶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优秀企业文化的展示和传播,创建特色鲜明的英德红茶企业文化体系。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英德红茶知识和茶文化的宣传推广,扩大英德红茶的国内国际影响力。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茶园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在茶叶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保障茶叶质量安全。
茶园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如实记录茶园使用农药、肥料的相关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篡改相关记录。
英德红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组织开展有关团体标准制定、英德红茶产品评定、技术成果评价、产品真伪鉴定、品牌推介、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等活动。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包装销售英德红茶未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的;
(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英德红茶未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明示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的;
(三)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使用人转让、赠与、出借或者借用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或者为伪造、擅自制造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提供帮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伪造、擅自制造的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以及所使用的工具,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本条例所称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是指英德市相关机构所申请注册和管理,由符合条件的不同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体现英德市的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以及农业生产技术等特色的红茶品牌。
本条例所称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是指英德红茶的茶树种植者、茶叶加工者和销售者,含生产经营英德红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个体工商户、茶叶加工小作坊等各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