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的相关管理规范。
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持有者应当执行相关管理规范,提升产品外在形态、内在品质、包装标识的统一性,定期评估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者的品牌使用情况,并对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者进行动态调整。
鼓励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依法申请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依托区域公用品牌培育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