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促进英德红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