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英德红茶生产经营实施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制度,通过数字化技术推动防伪管理与可追溯管理。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英德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规范使用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包装销售的,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的,应当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明示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禁止转让、赠与、出借或者借用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禁止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或者为伪造、擅自制造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