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英德红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英德红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完善产业政策体系,统筹推进英德红茶产业发展。

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辖区内英德红茶产业发展和品牌保护等工作,制定英德红茶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资源禀赋、生态条件和产业基础,优化英德红茶生产布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英德红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英德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英德红茶产业发展的服务、指导与监督工作,引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与英德红茶产业发展相关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