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包装销售英德红茶未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的;

(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英德红茶未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明示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的;

(三)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使用人转让、赠与、出借或者借用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或者为伪造、擅自制造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提供帮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伪造、擅自制造的英德红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以及所使用的工具,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