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当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遵守该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未经该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英德红茶证明商标。

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对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应当接受注册人的检验监督,保证英德红茶的特定品质。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