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1月21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0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5年10月29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2025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市、区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并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宗教事务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法治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宗教团体应当听取、反映信教公民合理诉求,维护信教公民合法权益。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
场所内陈列物应当符合本宗教教义教规,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公安、应急管理、宗教事务等部门。
景区应当为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宗教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干涉正常宗教活动和宗教内部事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自觉维护景区的安全秩序,不得干扰景区的正常运营。
宗教事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景区和宗教活动场所遇到的问题,维护景区秩序,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未取得或者已经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被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
(二)被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建议宗教团体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
(三)因自愿放弃、身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
(一)利用互联网平台、自媒体、新技术应用等途径进行网络传教;
(二)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
(三)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
(四)组织宗教活动;
(五)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各类宗教仪式;
(六)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市、区县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利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进行商业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