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宗教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协助人民政府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法治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宗教团体应当听取、反映信教公民合理诉求,维护信教公民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