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尊重宗教习俗,遵守该场所管理制度,不得进行不同信仰或者不同宗教、同一宗教的不同派别之间的争论,禁止进行有悖于社会公德或者本教教义、教规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