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本宗教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依法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和参与民主管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

未取得或者已经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活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