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每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接受、使用捐赠的情况,并以张贴账目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市、区县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