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团体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