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宗教团体应到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公告:(一)被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二)被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建议宗教团体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三)因自愿放弃、身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