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利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进行商业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