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 制定机关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8月7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8月7日
- 条文数
- 3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6月25日咸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表彰,对具体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或者会议材料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的文件,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群众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综合审查,并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协调、培训、业务指导、报告等。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本市地方性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七)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及说明或者相关材料;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目录以及相关文件、资料;
(四)发布规范性文件公告的,应当报送公告;
(五)有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应当一并报送。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机关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报送备案。
政府规章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政府令。
通过备案审查电子信息系统报送备案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系统要求上传备案文件电子文本。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审查建议后,对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按照职责分工分送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备案审查机构认为依法需要受理的,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备案审查机构应当畅通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渠道,完善接收、登记、审查、处理、反馈等工作机制,提高办理成效。
(一)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二)此前已就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与制定机关作过沟通,制定机关明确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废止;
(三)此前对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同一规定进行过审查,已有审查结论;
(四)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
(五)其他不宜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
(一)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
(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
(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四)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开展专项审查;
(五)发现特定领域或者相关类别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
(六)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情形。
其他机关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的问题,可以移送备案审查机构审查。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移送的审查建议,应当依法办理。
法工委应当加强与有关委员会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沟通协调,适时向有关委员会了解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的,法工委、有关委员会可以共同研究和协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法工委、有关委员会在审查研究中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由法工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探索与有关地市建立备案审查跨区域协同机制,对跨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开展联动监督。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
(三)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四)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定;
(五)与上级或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违背;
(六)具有司法解释性质;
(七)超越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八)超越权限,违法设定国家机关职责;
(九)违背法定程序;
(十)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
(三)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
(四)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五)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有关委员会对分送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经沟通,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或者没有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应当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备案审查机构对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函告制定机关予以提醒,提出意见和建议。
制定机关未按照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的,备案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下列议案、建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一)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
(二)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完善,或者要求制定机关进行清理;
(三)依法予以撤销;
(四)依法作出解释。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对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接收备案的情况,开展审查的情况,对规范性文件纠正处理的情况等。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每年工作报告中应当包括其承担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