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本市地方性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七)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