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的基本信息等内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内容不完整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补充完整。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告知提起人不予登记。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备案审查机构应当畅通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渠道,完善接收、登记、审查、处理、反馈等工作机制,提高办理成效。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