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7日